许多初涉此行的人误以为人才中介机构指的便是猎头公司,甚至可能连一些著名猎头公司中资历较浅的顾问也分不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实际上,两者区别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中介”是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或是《新华字典》都解释其为“媒介”、“中间体”,英语则是“intermediary”或是“medium”,同我们实质意义上的“牵线搭桥”的“中介”意思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中介”这个词有时还会引起人们的歧义和误解。
如果从广义的范围来说,报纸发布招聘信息便是一种“人才中介”行为,因为它的的确确是一种“媒介物”,再如人才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也是中介行为。若这样的话,“人才中介机构”就包括人才报社、人才网站机构、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所等等。而猎头公司恰恰被排斥在外。因为猎头公司所从事的并不是“中介”行为,而是一种“代理”行为。
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此所下的定义则比较高明:“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这样一来,便把猎头公司包容在内,虽然其并不“中介”,但它是“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机构”。
从猎头的传统理论来说,猎头公司所从事的与职介所最大的不同,是它只能代表雇主一方,而职介所可同时代表两方。按照其同雇主签订的代理协议,猎头公司的代理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即一般我们在民法上所谓的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行为即直接以雇主的名义对外招聘,即猎头公司被雇主所聘用,作为雇主的委托代理人对外进行招聘活动;而隐名代理即猎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招聘活动,常见的猎头公司的所作所为一般为隐名代理行为,这便是猎头公司为雇主保密的原因所在。由于这种隐名代理的有偿性,因此这种行为属于行纪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人才中介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猎头公司是一个非常狭义的概念。人才中介机构的概念被扩充后才能把猎头公司包容入内。因此把人才中介机构一概认为是猎头公司并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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